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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荆州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
信息来源:荆州市政协 | 发布时间:2019-09-23 15:16

  

(1995年1月11日政协荆州市第一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5年6月6日政协荆州市第三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2011年7月12日政协荆州市第四届委员会第二次常委会议修订,2014年10月30日政协荆州市第四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2019年8月27日政协荆州市第五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挥人民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参照《政协湖北省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结合荆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提案是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政协各专门委员会、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的界别、委员小组(以下统称提案者),向政协全体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并交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审查的书面意见和建议。经审查立案的提案,交由承办单位办理并作出书面答复。

  提案是履行人民政协职能的重要方式,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载体,是发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是协助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 提案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改革创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推动转型赶超、加快荆州复兴,奋力打造“万里长江、美在荆江”新画卷服务。

  第四条 提案工作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加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信息化建设,把协商贯穿提案工作全过程,提高提案质量、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 提案工作是人民政协的一项全局性工作,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各界别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应当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充分利用提案的方式履行职能。

  第六条 市政协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关于提案审查情况的报告。

  第二章 提案工作机构

  第七条 每届市政协第一次会议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成员从本届政协委员中产生,由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决定;负责第一次会议期间提案的审查工作,并向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

  每届市政协第一次会议闭会后,提案审查委员会根据情况作必要调整,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作为提案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提案委员会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每届任期五年。提案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调整,依据《政协荆州市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通则》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提案委员会的职责:

  (一)起草市政协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向市政协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向市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报告工作;

  (二)制定市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工作方案;

  (三)制定提案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四)组织征集提案,做好知情明政服务;

  (五)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和处理;

  (六)对提案办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督促,对办理不符合要求的商请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对未按期办复的及时催办;

  (七)采取多种形式向有关部门反映提案中的重要意见和建议;

  (八)组织重点提案的策划、遴选与督办;

  (九)组织提案工作的宣传报道、协助做好评选表彰工作,推动提案公开和信息化建设;

  (十)组织提案工作学习研讨和经验交流,开展理论研究和业务培训;

  (十一)加强与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及各承办单位的联系与协调;

  (十二)加强与提案者的联系与协作;

  (十三)加强与各县市区政协提案委员会的联系,互通情况,交流经验,指导工作;

  (十四)接受省政协提案委员会的工作指导。

  第九条 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举行。

  第十条 以提案委员会名义形成的重要文件,须经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并由提案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审定、签发。

  第十一条 市政协提案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是提案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是市政协机关的组成部分。

  第三章 提案的提出

  第十二条 提案的提出方式:

  (一)市政协委员,可以个人名义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联名提案者须出于自愿;

  (二)参加市政协的各党派、人民团体,可以本党派、团体名义提出提案;

  (三)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本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提案;

  (四)市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可以界别、委员小组或者联组名义提出提案;

  (五)驻荆全国政协委员和省政协委员可以个人名义或联名方式提出提案。

  第十三条 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提案应当紧紧围绕贯彻党和国家大政方针和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坚持问题导向,聚焦荆州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以及爱国统一战线的其他重要问题,在深入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

  (二)提案应当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须一事一案,实事求是,简明扼要,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建议。

  (三)提案的提出注重质量、不比数量。

  第十四条 提案可以在市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闭会期间提出。

  第十五条 提案委员会应当加强闭会期间的提案征集工作。提案者应当重视在闭会期间提出提案,可将有关调研报告,在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和专题协商会议上的发言,以及网络议政、远程协商的成果等转化为提案。

  第四章 提案的审查和处理

  第十六条 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

  推行提案审查民主协商制度,邀请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参与提案审查工作。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应当根据提案的内容和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工协商确定承办单位。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办理的提案,应当确定主办单位与会办单位或者分别办理单位。

  对内容相同且符合立案标准的提案,作并案处理,原提案的第一提案者均为并案后提案的第一提案者。并案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提案者。

  第十七条 不符合本条例第三章规定,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案,不予立案:

  (一)宪法和法律禁止的;

  (二)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三)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成员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

  (四)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程序或者行政复议、仲裁程序,尚未结案的;

  (五)属于学术研讨的;

  (六)为本人或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

  (七)宣传、推介具体作品、产品的;

  (八)指名举报的;

  (九)涉及纪检监察机关正在审查和调查的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的;

  (十)内容空泛、没有具体建议的;

  (十一)超出本市职权范围的;

  (十二)其他不宜以提案形式提出的。

  不予立案的提案,应当与提案者及时沟通协商并告知未予立案原因,视情转送有关部门参阅。提案者也可修改完善后重新提交。

  第十八条 提案委员会对涉及全局问题的重大提案,可以提请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建议案形式向有关方面提出。

  第十九条 市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经审查立案的提案,市政协应会同有关方面尽快交承办单位办理;市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经审查立案的提案,由提案委员会协调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及时送交有关单位承办。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

  第二十条 承办提案的中共荆州市委有关部门、荆州市国家机关及有关部门,中省驻荆机构,解放军和武警部队驻荆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中共党委和人民政府,有关人民团体和大型企事业单位等,根据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办理提案,并对立案的提案向提案者作出书面答复。

  第二十一条 承办单位应在规定时间的内做好提案办理和答复工作。

  (一)提案办理工作应当健全制度,严格程序,保证质量。凡提案所提意见和建议是可行的,应及时落实;因条件所限一时难已解决的,应列入计划逐步解决;确实不能解决的,应实事求是地向提案者说明情况。

  (二)对列入计划办理的提案,承办单位应按计划落实,并将落实情况适时向提案者反馈。

  (三)在办理提案过程中,承办单位应根据提案办理协商的有关规定,主动加强与提案者联系,共同磋商落实提案的办法和措施。提案者可向承办单位了解办理情况,主动参与提案办理工作。

  (四)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办理的提案,主办单位应当主动协商,会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及时将会办意见报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答复提案者;分别办理的提案,由各承办单位分别答复提案者。

  (五)提案答复期限一般为五个月。对问题特殊、时间紧迫的提案,应尽速办复。提案的答复应当按规定的格式行文,并加盖单位公章。

  (六)委员个人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委员本人;委员联名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第一提案者;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提案单位;界别、委员小组或者联组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提案执笔人。市直党群部门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抄送市委办公室;政府部门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抄送市政府办公室。所有办理复文均抄送市政协提案委员会。

  (七)承办单位应当将沟通协商作为提案办理的必经环节,与提案者共商解决问题的办法。向提案者寄送提案答复时,要附送《荆州市政协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并通过提案办公管理系统同步答复。如提案者对办理工作不满意,或在《征询意见表》中对办理工作提出补充建议的,承办单位应重新研究,作进一步的解释说明或重新答复。

  (八)对未按期办复的提案,提案委员会应当及时催办。

  第二十二条 市政协常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邀请有关方面和承办单位通报提案办理情况。

  第二十三条 有序推进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和提案内容向社会公开,适时开展提案办理评议。

  第六章 提案的督办和评议

  第二十四条 提案的督办在主席会议的领导下,由市政协办公室统筹协调,各专门委员会分工协作,提案委员会和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对反映党委和政府亟待解决、人民群众普遍要求改进的问题,对推动工作有重要作用并具有较强可行性的提案,可以选作重点提案或重要提案。重点提案和重要提案由市政协主席会议确定。重点提案或重要提案中应有民主监督性提案。

  第二十六条 重点提案、重要提案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由主席会议审定。提案委员会应当就重点提案的策划、遴选,加强与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政协其他专门委员会和相关部门的联系与协作。

  第二十七条 重点提案提请市委、市政府、市政协领导领衔督办,重要提案由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组织督办。督办重点提案、重要提案由政协专门委员会、提案者、承办单位共同协商,采取协商座谈、实地考察、专题调研、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推动办理工作,保证办理质量。对当年不能解决的重要问题,要组织跟踪督办,促进落实。

  第二十八条 对于涉及全市重要问题的提案,提案委员会可以会同市政协研究室通过《社情民意》方式报送有关市领导阅批,加大办理力度。

  第二十九条 提案委员会视情会同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走访检查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也可听取承办单位通报办理情况。

  第三十条 为了促进提案办理质量的提高,增强提案办理实效,市政协将根据提案办理民主评议的具体办法,每年提请市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对重点提案办理开展民主评议,同时视情有选择地对承办部门办理工作组织开展考核评价。

  第七章 提案工作的表彰

  第三十一条 每届市政协适时组织开展优秀提案评选表彰工作。同时,会同市政府对办理成绩突出的承办单位和先进承办工作者进行表彰。

  第三十二条 优秀提案的评选条件:

  (一)选题准确。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以及爱国统一战线的其他重要问题建言献策。

  (二)针对性强。反映情况真实,分析问题深入,提出建议具体,具备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

  (三)成效显著。对宏观决策、长远规划有重要参考价值,对改进工作有明显作用。

  第三十三条 先进承办单位的评选条件:

  (一)办理提案坚持实事求是,做得到的认真负责办理,做不到的直截了当给予答复。

  (二)办理工作有领导负责,有专人承办;制度健全,程序规范,措施得力,按时限书面答复提案者;及时进行提案综合分析和办理工作总结。

  (三)采取多种方式与提案者进行沟通协商,积极推动办理落实。

  (四)办理工作成效明显,对应当解决并有条件解决的及时予以解决,多数提案者对办理工作表示满意。

  第三十四条 先进承办个人的评选条件:

  (一)办理提案认真负责、服务意识强。

  (二)提案办理业务熟练、严谨细致、工作效率高。

  (三)高质量完成办理任务,业绩突出,受到提案者好评。

  第三十五条 优秀提案和先进承办单位、先进承办个人的评选应当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具体评选办法按照相关规定实施。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经政协荆州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实行。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由市政协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各县市区政协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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