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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荆州市委员会提案办理协商实施办法
信息来源:荆州市政协 | 发布时间:2020-04-03 15:44

  (2017年8月1日 政协荆州市第五届委员会

  第五次主席会议通过)

  为规范政协提案办理协商工作,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办理协商办法》、《政协湖北省委员会提案办理协商实施办法》和《政协荆州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提案办理协商是指提案者、提案承办单位、政协组织及有关方面为增进共识、推动政协提案办理开展的协商活动,贯穿于提案的提出、立案、交办、办理、督办、反馈、考核、评议、表彰等各个环节。

  第二条 提案办理协商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提案工作方针,坚持民主协商、平等议事、求同存异、体谅包容的协商原则。

  第三条 政协组织负责做好提案办理协商的组织、协调、督促、服务工作,搭建提案办理的信息平台、各方沟通的交流平台、办理成效的监督平台,推动提案办理协商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积极促进协商成果的转化。

  第二章 提案提出过程中的协商

  第四条 提案者提交提案前应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商,通过调研、咨询等方式,充分了解情况,提高提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党委、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将本部门工作情况、工作计划等符合政务公开要求的信息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公布;要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提出提案参考线索送交政协组织,以便提案者在确定提案选题时参考;要为提案者了解情况提供方便,做好咨询服务和解释说明工作。

  第五条 提案者应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参考部门提供的提案线索,结合自身关注的热点问题确定提案选题;通过走访、座谈等形式与所联系界别群众沟通协商,使提案选题体现界别特点、反映社情民意,使提案所提建议切合实际。提案者可以界别集体名义向政协组织提出知情明政内容要求。

  第六条 市政协办公室和提案委员会通过要求有关部门通报工作情况、印发提案参考选题等方式,帮助提案者知情明政。提案委员会适时召开集体提案工作座谈会或提案选题座谈会,组织市各民主党派、市工商联、市有关人民团体、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就提案选题的核心主题、重点方向进行交流,协商讨论重点提案和重要提案议题。

  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应根据界别委员集中提出的知情明政内容要求,会同对口联系的党政部门制定情况通报计划,由市政协办公室统筹协调。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根据计划通过召开情况通报会、组织调研视察、发布情况信息等方式,向界别委员反馈相关工作情况。

  第三章 提案审查立案过程中的协商

  第七条 市政协提案委员会要加强与提案者的沟通协商,征求提案者对提案承办单位的建议,作为初审确定提案承办单位的参考。

  第八条 市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抽调人员组成大会提案初审组,酌情邀请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市委编办及有关市直部门同志参加,对收到的提案按照立案标准逐一审查,提出立案及交办的初审意见;召开提案委员会会议(或提案审查委员会会议)对初审意见进行复审,在协商讨论基础上形成大会提案审查情况的报告,提交市政协全体会议审议。市政协全体会议闭会后,组织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党政决策咨询机构、市直重点部门及市政协委员在前两轮审查基础上对提案分类再审。提案审查立案意见由市政协提案委员会最终审核把关。市政协全体会议提案征集截止时间之后收到的提案,由提案委员会视情组织审查立案。

  第九条 对不符合立案标准但选题有价值的提案,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应主动与提案者沟通协商,帮助完善提案内容。立案、并案、转工作建议、撤案的以及立案提案办理去向,均应告知提案者;转工作建议、撤案的应告知提案者原因,撤案的应做好沟通解释工作。

  第十条 市政协全体会议闭会后,市政协提案委员会从立案提案中遴选10件重点提案、20件重要提案。重点提案和重要提案由提案委员会拿出初选意见,市各民主党派、市工商联、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可直接向提案委员会推荐重点提案或重要提案;提案委员会组织提案委员会委员、提案咨询委员会成员,并邀请市各民主党派、市工商联、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以及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部分提案承办单位参加,召开重点提案和重要提案遴选协商座谈会,协商确定重点提案和重要提案候选篇目,经征求市委、市政府意见后,报市政协主席会议审定。

  第四章 提案交办过程中的协商

  第十一条 市政协全体会议闭会后,市委、市政府、市政协适时联合交办提案。涉及党群系统办理的提案由市委督查室交办,涉及政府系统办理的提案由市政府督查室交办,涉及市法院、市检察院办理的提案由市政协交办。

  第十二条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由市政协提案委员会根据提案者和提案审查意见,参考部门职责,提出提案承办单位的建议。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审查明确提案承办单位后,交办具体承办单位办理。提案承办单位有不同意见的,应在收到提案后7个工作日内,填报《交办回执单》,书面说明退回理由,提出承办单位建议,反馈至市委督查室或市政府督查室;经市委督查室或市政府督查室审核同意后,由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市政协提案委员会三方协商沟通,进行重新交办。提案承办单位调整结果由市委督查室或市政府督查室反馈相关承办单位。

  第五章 提案办理过程中的协商

  第十三条 提案承办单位应把与提案者的沟通协商作为提案办理的必经环节,通过电话联系、座谈调研、登门走访等方式,切实做好办前、办中、办后三个环节的协商工作。要高度重视集体提案的协商工作,对市各民主党派、市工商联、市有关人民团体、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界别小组及10人以上的委员联名提案,承办单位领导必须参与协商。

  (一)办前沟通。承办单位在提案办理前要主动加强与提案者的沟通交流,充分了解提案者的真实意图,与提案者沟通协商确定提案办理方案。

  (二)办中面商。承办单位在提案办理过程中要主动邀请提案者共同开展调研、视察等,参加提案办理过程,主动征询提案者意见并及时完善办理工作。凡提案所提意见和建议可行的,应及时采纳落实;因条件所限一时难以落实的,应列入计划逐步解决,并告知提案者办理计划;确实不能解决的,应实事求是地向提案者说明情况。

  (三)办后回访。承办单位在提案办理工作结束时,要将办理结果及时反馈提案者,须在征求提案者意见后再作出正式答复;后续办理进展情况,也应采取适当方式及时反馈提案者。提案者对办理工作不满意的,承办单位要重新办理、再次协商,得到提案者的理解和认可。

  第十四条 提案办理协商应把涉及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和事关民生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为重要内容。

  (一)重点提案重点协商。重点提案由市政协主席会议审定;党委、政府领导牵头督办重点提案的方案由党委、政府督查室根据工作分工提出,经党委、政府批准后实施。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重点提案办理的第一责任人,要通过阅批重点提案、审查办理方案和答复、督促协商沟通、主持召开提案办理协商会等方式,亲自领办重点提案。

  (二)重要提案专题协商。重要提案由市政协主席会议审定。重要提案办理工作由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要采取多种形式协商督办重要提案办理情况。同时,发挥各专门委员会和党政部门对口联系的优势,将督办部门提案办理与开展对口联系工作相结合,建立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协同开展提案督办工作的有效机制。

  (三)同类提案集中协商。承办单位要选择提案集中关注的问题,约请相关提案者开展同类提案集中办理协商,由承办单位通报部门工作和提案办理情况,征求提案者意见,完善办理方案,办理结束后分别答复提案者。

  (四)疑难提案专家协商。承办单位针对情况复杂、办理难度大的综合性提案,可邀请该领域的专家学者与提案者、承办单位共同开展实地调研或专题视察,借助智力资源,分析问题,完善办理方案,推动提案办理落实。承办单位也可视情况提请市政协组织类似协商。

  第十五条 对于涉及多个部门协办的提案,提案主办单位要牵头组织提案办理工作。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要明确各自办理责任,密切协作,共同推动提案的办理落实。提案办理复文应体现各方意见,由主办单位综合各协办单位提案协办意见后,统一复文;同时,主办单位应向提案者提供各协办单位提案协办意见复印件。

  第十六条 承办单位要将提案办理协商成果运用到进一步完善办理方案和推动办理落实中,积极采纳协商中提出的重要建议,并将办理结果以适当形式及时反馈提案者和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市委、市政府、市政协领导同志对重点提案督办协商形成的报告、信息等作出批示的,相关承办单位应重点办理落实。

  第六章 提案办理后的协商

  第十七条 承办单位每年要对上一年度承诺采纳和计划落实的提案建议进行梳理,开展“二次办理”。办理结果如有变化,要及时与提案者再次沟通协商,并将办理进展情况以适当形式向提案者和市政协提案委员会通报。

  第十八条 市政协提案委员会每年年底组织开展年度重点提案办理民主评议和市直部门提案办理抽查考评工作,邀请提案者和部分群众代表参加,开展民主监督性质的评议考核、走访检查活动,评议结果向社会公开。重点提案办理民主评议纳入第四季度市政协常委会议议程,重点提案办理情况向市政协常委会议通报,接受市政协常委会议的咨政测评;市直部门提案办理抽查考评工作,由提案委员会会同提案咨询委员会,组建考评专班,上门现场考评打分。

  第十九条 优秀提案评选要将提案质量、提案办理成效等作为重要依据,由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征求市各民主党派、市工商联、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以及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部分提案承办单位的意见,综合平时掌握的情况,提出优秀提案建议名单,经提案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协商通过后,报市政协主席会议审定。

  第二十条 部门提案办理工作情况纳入年度市直部门履职尽责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市绩考办对办理市政协重点提案和重要提案的承办单位进行绩效考核时,应事先征求市政协意见,了解提案办理协商效果;对市政协考核评议提案办理工作不合格的市直部门,扣除其部门当年绩效考核对应分值,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政协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市政协主席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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