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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荆州市委员会委员视察工作条例
信息来源:荆州市政协 | 发布时间:2021-02-26 11:05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荆州市委员会委员视察工作条例

(2014年10月30日  政协荆州市第四届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政协湖北省委员会关于加强和改进委员视察工作的意见》,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委员视察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一项政治活动。

第三条  委员视察工作是市政协在全体会议闭会期间,有序地组织委员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现场,对中央和地方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重大项目的规划建设,对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的研究解决,开展巡视察看,咨政建言,反映社情民意,开展民主监督的工作。

第四条  委员视察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遵循“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突出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调动一切积极因素,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为维护安定团结、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推进荆州跨越发展,复兴大荆州的宏伟目标而奋斗。

第二章  委员视察的组织

第五条  委员视察主要是围绕荆州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或重点项目进行视察。

第六条  委员视察由市政协办公室负责组织,统一确定选题,统一确定承办科室,统一确定视察的时间和地点,统一发出正式通知,统一报送视察报告。

市政协办公室在确定上述事项之前,先通过召开专委会议的方式,同有关方面广泛协商、充分征求意见和建议,在形成共识的基础上,科学制订年度委员视察工作计划。

第七条  在各县市区的市政协委员视察工作,委托各县市区政协就地组织开展,其视察报告同时抄送市政协办公室。

第三章  委员视察活动的实施

第八条  市政协办公室、研究室相关科室和各专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承办委员视察活动的具体实施工作。在视察活动实施之前,要制订视察方案,报办公室审批并统统筹安排。

第九条  视察团由市政协领导带队,市政协机关相关领导参加。

第十条  根据视察内容的需要,注重发挥政协界别和委员的作用,合理安排参加视察的委员界别、专业结构及成员规模,请有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无党派人士界别的委员参加视察团,并在被视察地吸收驻当地的市政协委员参加视察活动。

第十一条  视察团人数一般不超过15人(含工作人员4人)。

第十二条  合理安排视察的时间和地点,避免视察时间、视察地点过度集中。每个专题的视察时间一般为3至5天。

第十三条  各视察团在视察前,要认真学习上级党委、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和政策;提前召开视察团会议,商请市直有关部门为委员介绍情况,细化视察方案,增强视察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请将被视察的地方和单位认真准备书面介绍材料。市政协机关承办视察活动的有关科室要做好准备工作,为委员视察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十四条  视察中要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认真听取情况介绍,充分了解社情民意,研究一些带共性的深层次问题,与被视察地方的党委、政府、政协及有关方面座谈。在委员充分讨论、达成共识的基础上,认真与被视察地方党委、政府、政协交换意见。

第四章  委员视察成果及转化

第十五条  委员每次组团视察后,应写出视察报告。根据视察的不同内容,可形成提案、意见、建议、批评、社情民意等视察成果。

第十六条  视察成果以市政协办公室名义报送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有重要内容或能对荆州改革发展产生重要影响的视察报告,在报送市委、市政府之前,需提交主席会议或市政协常委会议审议通过。

第十七条  加大委员视察工作的宣传力度。认真做好委员视察工作的宣传策划,提前制订宣传报道方案,通过市政协办公室内部刊物或报刊、电台、电视台、有关网络等新闻媒体,及时报道视察情况和视察成果的转化落实情况,扩大委员视察的社会影响。

第五章  委员视察的后勤保障和纪律

第十八条  市政协办公室按规定支付委员视察费用。

第十九条  视察期间,委员、工作人员的住房和伙食安排及标准按市财政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委员视察原则上坚持集体活动,根据人数多少,乘坐大巴车或面包车。

第二十一条  参加视察的委员在视察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由委员所在单位报销。

第二十二条  参加视察的委员在视察期间或视察结束后,另去视察方案以外地方的一切费用(含回程旅费)均由本人自理。

第二十三条  视察活动要厉行节约,各地接待工作一律从简,不迎送,不宴请。

条二十四条  参加视察的委员一般不带随员。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经政协政协荆州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实行。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由市政协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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