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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政协立法协商组织办法
信息来源:荆州市政协 | 发布时间:2021-02-26 11:06

荆州市政协立法协商组织办法

(2018年7月24日  政协荆州市

第五届委员会第十四次主席会议通过)

立法协商是地方政协履职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人民政协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促进政协立法协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更好地组织实施立法协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立法协商基本要求

(一)政协立法协商是指对市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市政府制定的重要规章,在项目的确定和形成草案提交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议之前,由市政协组织政协委员进行调查研究,对法规、规章的立项和从指导思想到具体内容进行研究讨论,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的协商活动。

(二)立法协商在市政协党组领导下,由相关专门委员会组织委员进行,凡属地方性法规方面的立法协商工作,要有一名副主席具体组织,凡涉及政府规章方面的立法协商工作,要有一名副秘书长具体组织。

(三)市政协社法委、市政协办公室负责做好立法协商的组织协调、督办、服务工作,搭建好协商的信息平台、各方沟通交流平台,推动立法协商广泛多层深入推进,积极促进协商成果转化。

二、立法协商的组织程序

(四)社法委根据市人大、市政府的年度立法计划,按照立法协商内容的要求,提出工作安排意见,报分管副主席、副秘书长审定。

(五)社法委根据分管副主席、副秘书长的审定意见,及时将立法协商工作的安排意见按照对口协商的原则,送达相关专委会。

(六)相关专委会受领立法协商任务后,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及时组织委员进行调研,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形成修改意见和建议,经分管副主席、副秘书长审定后,送社法委。

(七)社法委依据各专委会提出的修改意见和建议,综合整理后,送达市人大、市政府法制办及有关部门。

三、立法协商的主要组织形式和协商方式

(八)集体调研。由承担立法协商任务的专门委员会组织委员进行调研,在此基础上对法规、规章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九)委托相关界别小组。承担立法协商任务的专委会,可以将需要协商的法规、规章委托一个或几个界别小组来完成。专委会为界别活动小组提供方便,并对修改意见和建议进行最后整理。

(十)委托专人。承担立法协商任务的专门委员会可以将需要协商的法规规章委托委员中在这方面有研究的两位以上的专家来完成,专委会为委员视察、调研提供工作方便,并对修改意见和建议进行最后整理。

(十一)召开座谈会。承担立法协商任务的专委会,将需要协商的法规、规章事先送给相关方面的专家审阅,然后邀请专家召开座谈会协商,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专委会负责对意见和建议进行整理。

(十二)远程协商和网络协商。通过市政协“智慧政协”平台开展网上协商和征求意见,并及时收集整理。

(十三)主席会议协商。对重点立法项目或立法过程中涉及的荆州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的重大问题、利益关系复杂的难点问题,根据需要应提请主席会议协商。

本办法自市政协主席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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