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协发〔2023〕6号
关于印发《政协荆州市委员会关于规范市政协委员批评教育、免职和离任工作的
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政协,市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全体市政协委员:
《政协荆州市委员会关于规范市政协委员批评教育、免职和离任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2023年12月28日政协荆州市第六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政协荆州市委员会
2023年12月28日
关于规范市政协委员批评教育、免职和
离任工作的实施意见
(2023年12月28日 政协荆州市第六届
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工作的通知》(中发〔2016〕3号)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就规范市政协委员(含市政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下同)批评教育、免职和离任工作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市政协委员和市政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变更,分别由市政协常委会会议和市政协全体会议协商决定。
二、市政协委员的违纪违法行为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通报批评处理
1.一届内未经批准缺席1次或连续请假2次不参加市政协全体会议的;
2.一年内未经批准缺席1次或连续请假2次不参加市政协常委会会议的;
3.一年内未经批准缺席1次或请假2次不参加市政协组织的调研视察、各专门委员会和界别小组组织的会议及活动的;
4.没有完成委员履职工作规则规定的工作任务的。
通报批评工作由市政协委员工作委员会组织,由委员所在专门委员会和界别负责人以市政协办公室名义告知本人。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谈话教育处理
1.违反《政协章程》或市政协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造成不良影响情节轻微的;
2.届内累计未经批准缺席2次或请假3次未参加市政协全体会议的;
3.届内累计给予通报批评2次及以上的;
4.一年内未经批准缺席2次或请假3次未参加市政协常委会会议的;
5.一年内未经批准缺席3次或请假4次不参加市政协专门委员会和界别小组组织的会议及活动的;
6.不按要求填写提交履职情况的。
谈话教育由委员所在专门委员会、界别的主席会议成员牵头,联系委员的专门委员会和界别负责人参与。谈话情况由委员所在专门委员会负责交市政协委员工作委员会予以登记。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暂停委员职务处理
1.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立案调查的;
2.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含取保候审)的;
3.有关部门向市政协通报委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情况的;
4.失联3个月以上的;
5.被人民法院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给予暂停委员身份的,由市政协主席会议作出决定,市政协委员工作委员会在市政协内部进行通报,并抄送市委组织部、市委统战部,同时由委员所在专门委员会和界别通知委员所在单位和推荐单位,停止其以委员身份参加相关会议和活动。经确认不构成违纪违法的,由市政协主席会议决定,恢复其委员身份,并书面通报相关单位。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劝其辞去委员职务处理
1.届内未经批准缺席全体会议累计超过2次,或全程请假超过3次的;
2.届内两次被谈话教育的;
3.被暂停委员职务6个月以上的;
4.连续两年未完成委员履职工作规则规定的工作任务的;
5.违反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社会道德或存在与委员身份不符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给予劝其辞职处理的,由委员所在专门委员会和界别负责通知委员本人,书面提出辞职申请,经市政协常务委员会批准,向市政协全体会议报告。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撤销委员资格处理
1.受到行政降级处分的;
2.被撤销行政职务、开除公职的;
3.中共党员被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的;民主党派成员受到相应纪律处分的;
4.中共党员或民主党派成员未担任党内职务但因违纪违法被免去或撤销党外相关职务的;
5.被追究法律责任,被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含免于刑事处罚)的;
6.参与非法组织活动被相关部门确认的;
7.劝辞委员未在15个工作日内主动辞职者。
给予免去委员职务和撤销委员资格的,由委员所在专门委员会会同市政协委员工作委员会报经市政协党组同意,并与市委组织部、市委统战部会商后,经市政协常务委员会批准,向市政协全体会议报告。
三、因工作变动、职务调整、到龄退休、身体健康等原因,不再担任市政协委员的,采取“个人请辞、市政协常务委员会批准、市政协全体会议报备”的方式,由委员所在专门委员会和界别会同市政协委员工作委员会办理。
四、市政协委员逝世,其委员资格及政协委员职务自然终止,只履行向市政协常委会和全体会议报备程序。
五、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不可抗力及非常特殊原因造成的请假可酌情不计请假次数。
六、对处理有异议的,可向有关部门反映,此期间不停止处理结果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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