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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定饮用水源地地方保护法规的建议
信息来源:荆州市政协 | 发布时间:2017-07-18 16:23

  
荆州市政协提案委员会提出:

  2016年以来,荆州市委市政府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指示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治污水、净湖水、保江水、促节水“四水共治”的要求,积极推进水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对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情况进行全面督查,极大推动全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但是,当前荆州市中心城区三个取水口水源均取自长江,其取水口受历史局限制约和各种外来因素干扰,存在诸多供水安全隐患。据调查,荆州八个县市区的乡镇供水企业均为自建饮用水源地,其取水口周边环境达不到《水污染防治法》、《水法》的标准,饮用水源地保护严重滞后。

  从长远发展来看,荆州市城乡饮用水源的现状依然令人堪忧,主要存在中心城区饮用水源地保护力度不足,备用水源地建设缺失,水资源保护与利用意识淡薄等问题,制定饮用水源地地方保护法规、确保荆州650万人饮水安全已迫在眉睫。

  为此,建议:

  一、深入调查研究。尽快对全市城乡水源地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借鉴黄冈等地市水源地保护、综合治理等先进经验,结合荆州市的实际情况与监管需要,制定出台地方城乡饮用水源保护法规,依法、科学治理与保护饮用水源地。

  二、设定保护区域。按照《水污染防治法》、《水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纳入地方管理细则,对供水人口大于1千人以上的饮用水源,按集中式水源管理方式进行监管。对供水人口小于1千人以下的饮用水源,按分散式水源管理方式加以监管。明确一至三级保护区域,建立保护标识、隔离区域、警示标牌,整治并规范周边的一切重大隐患,防治工业、农业、养殖、生活等污染源,使乡镇饮用水源地在当地政府的重视与保护下,保障基本饮水安全。

  三、明确职责分工。全面贯彻落实省、市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一岗双责”规定,进一步完善全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方政府负责及部门协作机制,明确地方政府为主要责任主体,将乡镇饮用水源全面纳入保护范围,管理目标与当地政府的绩效挂钩。各职能单位按照其职责分工和有关规定,做好职责范围内的饮用水源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四、完善监管机制。由政府职能单位采取动态监管,对城乡所有水源地周边环境与水质指标定期发布动态监测数据,将监管结果向同级和上级政府提交评估报告,从而推进各级政府切实重视水源地监管,促进规范化管理。对重大水源地建设项目采用由行政首长负责,各职能单位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对重大事项进行会商决定。实行环境与水源地保护听证制度,对涉及水源地保护等公众环境权益的发展规划、重大决策、建设项目,实行听证会、论证会,听取社会意见,实施水质治理。

  五、加强监控治理。中心城区尤其是沿江区域要慎重考虑重污染企业的建设与扩建。一是对水源地上游的化工企业数量与布局要严格控制;二是界定设立一级水源保护区域的隔离带,并明确巡查管控职能的单位,确保取水区域零干扰、零污染;三是在取水源地周边逐步强化二级、三级保护区域,设立次一级保护区域的标准,提升保障性;四是严格对水陆运输的有毒有害物品进行审查、登记、监控。一旦出现污染事故,追究监控部门责任;五是加强水源地各类污染与隐患源的评估与预警,建立建全各类应急处置预案,加大多部门协调处置的预案演练,确保应急风险防控。

  六、强化宣传引导。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大力宣传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的意义,曝光影响水源地安全的不法排污行为,提高公众的饮用水水源保护意识。大力加强企业诚信建设,激发企业环保社会责任,推行企业可持续发展报告或社会责任报告制度,对环保违法企业强制公开环境信息,纳入企业联合诚信系统,实行环保诚信等级分级管理,强力推进企业环保诚信进程。畅通投诉渠道,鼓励群众举报、揭发各种污染、破坏水源地行为,引导社会公众积极参与打击水源地保护区内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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